公交站场经营者改变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使用性质和功能的 |
发布日期:2015-05-0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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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法行为 |
公交站场经营者改变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使用性质和功能的 |
违法行为编码 |
500000ZF-CF-0127 |
职权类型 |
行政处罚 |
办理部门 |
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|
实施主体性质 |
法定 |
法律法规依据 |
违法依据:《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三条第(二)项。处罚依据:《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》第六十八条第(一)项。 |
联系电话 |
96096 |
监督电话 |
96096 |
自由裁量 |
情节一般,属于附属服务设施,对公交站场使用功能影响不大的:处1000元罚款。 |
情节严重,执法机构要求改正,拒不改正或属于主要服务设施,影响到公交站场的正常、合理使用的:处5000元罚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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