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交站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共汽车进站经营的 |
发布日期:2015-05-0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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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法行为 |
公交站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共汽车进站经营的 |
违法行为编码 |
500000ZF-CF-0126 |
职权类型 |
行政处罚 |
办理部门 |
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|
实施主体性质 |
法定 |
法律法规依据 |
违法依据:《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》第五十四条第(二)项。处罚依据:《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》第六十七条第(二)项。 |
联系电话 |
96096 |
监督电话 |
96096 |
自由裁量 |
情节一般,拒绝公共汽车进站经营在10辆次以内的:处1万元罚款。 |
情节严重,拒绝公共汽车进站经营超过10辆次,30辆次以内的:处2万元罚款。 |
情节特别严重,拒绝公共汽车进站经营在超过30辆次的:处3万元罚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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