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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,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
发布日期:2015-05-06 点击数: 次 字体颜色: 字号:【

违法行为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,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
违法行为编码 500000ZF-CF-0629
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
办理部门 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
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
法律法规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第十条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第六十三条
联系电话 96096
监督电话 96096
自由裁量
情节特别轻微,初次在辖区从事非法营运,违法所得在100元以下;或者载客人数在2人以下的;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,其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5000元罚款
情节显著轻微,2次(含)以上在辖区从事非法营运,违法所得在100元以下;或者违法所得在100元以上,不足2万元的,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,初次在重点区域等重要执法监管面上从事非法营运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10000元罚款
情节轻微,3次(含)以上在辖区从事非法营运,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,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,2次在重点区域等重要执法监管面上从事非法营运,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,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,初次在重点线路上从事非法营运,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;或者载客人数超过5人,7人以下的;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者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20000元罚款
情节一般,3次(含)以上在重点区域从事非法营运,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,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,2次(含)以上在重点线路从事非法营运,且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;或者载客人数在超过7人,10人以下的;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或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20000元罚款
情节较严重,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;或者载客人数超过10人,19人以下的;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30000元罚款
情节严重,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;或者载客人数超过19人的;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50000元罚款
情节特别严重,违法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严重后果的;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100000元罚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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