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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法裁量
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、班期、班次和运价
发布日期:2015-05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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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法行为
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、班期、班次和运价
违法行为编码
500000ZF-CF-0623
职权类型
行政处罚
办理部门
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
实施主体性质
法定
法律法规依据
《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《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》第四十条
联系电话
96096
监督电话
96096
自由裁量
情节特别轻微(旅客班轮),第一次(普通客船),责令改正,处2000元罚款
情节显著轻微(旅客班轮),第一次(国内旅游船),责令改正,处3000元罚款
情节轻微(旅客班轮),第一次(豪华游船),责令改正,处4000元罚款
情节一般(旅客班轮),第二次(普通客船),责令改正,处6000元罚款
情节较严重(旅客班轮),第二次(国内旅游船),责令改正,处8000元罚款
情节严重(旅客班轮),第二次(豪华游船),责令改正,处10000元罚款
情节特别严重(旅客班轮),第三次,责令改正,处20000元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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