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违法行为 |
船舶进行明火作业,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 |
| 违法行为编码 |
500000ZF-CF-0555 |
| 职权类型 |
行政处罚 |
| 办理部门 |
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|
| 实施主体性质 |
法定 |
| 法律法规依据 |
《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第20条2款《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第41条: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|
| 联系电话 |
96096 |
| 监督电话 |
96096 |
| 自由裁量 |
| 情节一般,未导致险情、事故发生,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罚款。 |
| 情节严重,导致事险情发生的,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一万元罚款。 |
| 情节特别严重,导致事故发生,对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万元罚款。 |
|
|